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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上漏水多年修完一处又出新漏水点楼下邻居忍无可忍而起诉……

楼上漏水多年修完一处又出新漏水点楼下邻居忍无可忍而起诉……

来源:产品中心    发布时间:2023-11-04 22:27:47

  人在家中坐,祸从“天上”来,住的好好的房子,因为漏水而遭了殃,楼上邻居、物业公司却都打得一手好太极,说起赔偿就各种推脱。这样的糟心事要怎么办呢?虹口法院日前就审理了一起相关案件。

  老王与老李是楼上楼下十几年的老邻居。2016年时,住在楼上的老王家中卫生间和客厅慢慢的出现断断续续漏水情况,随后便渗漏到了楼下老李家的客厅天花板和墙壁。

  之后物业公司上门查看,确认是老王家的管道问题导致。由于就修复和赔偿问题协商不成,2021年初,老李与老王对簿公堂。最后,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协商一致,由老王修复自家漏水点和老李家天花板,并赔偿老李因漏水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

  2021年12月,老王对房屋装修后完成漏水点的修复。可是,漏水的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时隔半年,老李再次起诉至上海虹口法院,并将老王与物业公司一同告上法庭,理由是出现了新的漏水点,这次是在次卧和客厅。老李要求老王赔偿天花板、吊灯、床垫的损失4,000余元,及因房屋漏水另居别处增加的交通费用1.4万元,如果漏水原因系物业公司造成,则赔偿责任由物业公司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案证据可以确认老李家房屋的相关损失系由老王家房屋漏水导致,从前案事实能够准确的看出,漏水现象多年存在,老王家庭作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应尽到对房屋及配套设施管理维护之义务,其虽在前案调解书确定的时间之前修复了漏水点,但其在维修期间内给老李家庭房屋及房屋内物品造成一定的损失,应当承担对应赔偿相应的责任。

  对于该漏水点,并非物业公司维修职责范围,且物业公司对于漏水的发生和持续并不存在任何过错,对老李要求物业公司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的诉请,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根据前案调解金额、具体损失部位和物品价格、维修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赔偿金额为3,000元。对于老李诉请的因房屋漏水而他处住宿产生的额外交通费,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与房屋漏水存在因果关系,且其未证明该费用产生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法院不予支持。

  漏水房屋业主作为其房屋的所有权人和维护管理人,对于其房屋漏水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理应就其不当行为承担赔偿责任。若能确定是装修公司工程质量或管线问题,则可向装修公司或管线厂家追偿。

  这时候引发的纠纷往往是相邻关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等。

  如漏水房屋出租给他人,导致其他住户受损引发争议的,受损房屋的住户可以直接找漏水房屋的租户请求损害赔偿。但是应注意,此时受损方享有选择权,其亦能要求漏水房屋业主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因为业主作为不动产所有人,对于因其房屋漏水造成其他住户损失的仍应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当然,如漏水原因确系租户造成,则漏水房屋业主承担了赔偿相应的责任后可向租户追偿。

  这时候引发的纠纷往往是相邻关系纠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排除妨害纠纷、恢复原状纠纷等。

  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以及公共设施等为全体业主共有部分,由物业公司负责维修和养护。如案例一中,小区消防设施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来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如因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维修养护义务导致他人房屋或财务受损,则物业公司应当承担对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在房屋保修期内,因房地产开发企业对商品房做维修,致使房屋原使用功能受一定的影响,给购房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房屋保修期内出现漏水问题,业主应及时通知开发商来维修,如开发商恶意拖延或者维修不到位,业主能自行维修,保留好相关票据,并要求开发商承担费用。但要注意的是,因住户不当使用或擅自改动结构,设备位置和不当装修等造成的质量损失,开发商不承担保修责任。

  法官提醒:发现房子漏水,首先要保护现场,做证据固定,及时拍照、录音、录像收集证据,向物业公司报告情况,并及时告知漏水住户;其次,在物业公司陪同下,确定漏水原因并及时减损,必要时也可请有评估资质的企业,到现场做评估;最后,与相应的责任主体进行协商处理,若协商不成,可向各级人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达成调解协议,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