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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将于8月1日正式实施

作者:技术资料  时间:2023-12-20 06:29:17


  7月6日,滨州市举行新闻发布会,邀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朱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党组成员、副局长、新闻发言人徐静,市市政公用发展服务中心党委书记、主任李志强,介绍《滨州市燃气管理办法》出台的有关情况,并回答记者提问。

  朱臣介绍,为逐步加强城镇燃气管理工作,市住建局积极地推进制定《滨州市燃气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在市司法局和市直各部门全力支持配合下,于今年5月23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8月1日正式施行。

  近年来,随着滨州市“气化滨州”及农村地区“煤改气”的推进实施,城镇燃气行业进入了高速发展阶段,全市已建成天然气管道1.6万余公里,91个乡镇街道接通天然气实现“镇镇通”,用户规模已超越86万户。在此背景下,城镇燃气管理的制度、体制、气源、技术出现了许多新情况,遇到了许多新问题;与此同时,国家标准标准及相关法律和法规明确了新标准,提出了新目标。为适应城镇燃气行业发展及管理工作新形势,有必要制定一部符合滨州市工作实际,具有可操作性的燃气管理办法,来进一步明确政府、部门、企业职责,规范燃气经营行为,推动燃气事业的高质量发展。

  在《办法》制定过程中,广泛征求和吸取用户、企业、专家学者、市直部门和县市区燃气管理部门意见建议,按程序开展调研、起草、初审、修改、审议,并按照市政府第30次常务会议审议意见,进一步修改提升。具体制定过程中,注意把握了以下几点:突出一个主题,据统计,当前用户端燃气安全事故占全部燃气安全事故的60%-70%,《办法》紧紧围绕燃气用户端安全管理,重点强化了燃气用户端安全措施。坚持问题导向,针对现实中存在的城镇燃气监管涉及部门众多,有可能会出现交叉管理和治理空白的现状,《办法》重点梳理了13个部门管理职责与权限,推动形成“联合共治”的管理新格局。立足实用管用,本着好操作、有特色、真管用的原则,按照城镇燃气管理的真实的情况,提出了诸如燃气经营企业现代化信息技术方法应用、数据安全保护、村(居)委会和物业服务企业配合入户安检、农村燃气安全管理“双安全员”制度等标准和要求,确保《办法》接地气、能落地。

  《办法》共七章四十条,包括总则、规划与工程建设、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设施与器具管理、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附则。其中:

  在规划与工程建设方面。坚持规划引领。新建、改建、扩建燃气工程建设项目,应当符合燃气专项规划,并征求工程所在地县级燃气管理部门的意见,其中高压、次高压天然气管道及城市接收门站项目应征求市燃气管理部门意见。加强工程监管。针对安全风险较高项目,建筑设计企业组织安全技术专家进行方案设计审查,并由工程所在地县级燃气管理部门做监督,进一步规范燃气工程管理。

  在规范燃气企业经营服务方面。明确燃气经营企业安全准则规范运营制度要求,并确定由燃气经营企业完善网络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的方法,维护数据安全。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市、县两级政府及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可根据自身的需求开展特许经营评估,并根据评估情况分类处置;鼓励和引导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参控股、并购等市场化方式推进规模化发展。

  在规范燃气用户使用行为方面。明确安全用气守则。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入户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针对用户端的用气安全和禁止性行为提了明确的要求。同时,规定管道燃气居民用户,应当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切断装置,提升用户端安全水平。赋予燃气企业停气权限。燃气经营企业发现用户存在违法用气行为,对存在安全风险隐患拒不整改或隐患严重需立即消除的用户,燃气企业有权暂停供气。

  在设施与器具管理方面。明确燃气设施保护责任。燃气企业应设置燃气设施保护设施和安全警示标志,定时进行巡检维护;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村(居)委员会配合燃气经营企业做好燃气设施保护工作。加强用户端保护。燃气经营企业和用户应当依规定对燃气设施和燃气燃烧器具进行定期检验、检修和更新,燃气燃烧器具及连接软管要符合国家标准。

  在监督管理与应急处置方面。加强部门监督。燃气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理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燃气使用的安全状况等做监督检查,确保燃气安全。加强应急处置。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不断的提高应急能力和救援处置能力。